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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有效吗?

急需使用大额资金时,很多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挥发不动产的潜在价值,用房屋抵押的方式获得现金流,以填补资金缺口。办法很是奏效,但是如果没有征得配偶的同意,就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做抵押的做法合理吗?让我们从发生在张亮身上的故事,寻找答案吧。

因为生意上急需用钱,张亮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,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。为了成功获贷,他还找了一位女子假扮妻子,到房管局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,并且在抵押合同上代签了妻子的名字,最终获得了30万元贷款。一年多的时间,妻子一直被蒙在鼓里。直到有一天,张亮的生意陷入危机,难以还清贷款,银行要起诉张亮,督促其还贷。无奈之下,张亮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瞒着她贷款一事,并乞求她原谅。妻子听后气愤不已,和张亮吵了几个月后,二人最终决定分道扬镳,准备离婚。

离婚分割财产时,妻子认为,这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,丈夫无权一个人擅自主张用作抵押。于是,将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记鉴定,索取了房屋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抵押的证据后,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担保法解释》第54条规定: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,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抵押无效。而张亮用房产抵押贷款时,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,房产抵押登记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,虽办理了抵押登记,但缺乏抵押必备条件,最终认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。